违法乱纪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 西北师范大学武装保卫处 发布于: 2013-12-11 浏览: 4615
一、大学生应如何接受法纪观念教育?
法纪观是指人们对国家法律制度和组织纪律的看法和态度。法纪观包括法制观和纪律观。开展法纪观念教育,使学生熟知和明确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及国家、社会对大学生的要求,从而增强学习、贯彻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的必要性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坚定不移地去做,哪些事情坚决不能参与或尝试,真正树立是非意识和全局观念。
某大学生犯罪研究课题组对大学生违法犯罪方面的研究中指出:90年代大学生违法犯罪具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其犯罪类别主要集中在盗窃(占违法犯罪的66.67%)、人身伤害(占违法犯罪19.05%)、诈骗(占违法犯罪9.52%)、性犯罪(占违法犯罪4.67%)。师范院校学生犯罪比例最高。研究分析:涉案范围大、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智力优势,性违法和性犯罪有所增加,心理失衡导致犯罪等特点。课题研究认为,导致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家庭教育不当、社会交友不良;学校教育的失误和管理不力;学生个人的人格缺陷心理不健康等。
(一) 熟知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大学生应熟知和掌握《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大学生守则》、《学籍管理规定》、《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违纪处罚条例》、《学校消防管理细则》、《学生公寓治安管理规定》、《水电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自身的言行。
(二) 应树立正确的法纪观
1、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构成法制观的基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充分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明确权力与义务、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等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树立正确法制观的必要条件。
2、注重强化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总称。法律意识是法制观的核心。当前,大学生尤其要注重强化自身的宪法意识、市场经济法制意识、守法意识、依法办事意识等,这是树立正确法纪观的重要内容之一。
3、提高用法能力。用法能力是人们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技能,主要表现为运用法律和程度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在树立正确的法纪观过程中,既要重视法律知识的积累和法律意识的强化,更要注重在实践中提高用法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还要加强依法自律能力、依法自护能力、依法参与能力、依法斗争能力。
[典型案例1] 2002年2月23日13时10分,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悄悄跑到北京动物园,走近熊山,向黑熊泼下了硫酸。随着黑熊的惨痛嚎叫,刘海洋迅速逃离。随即刘海洋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刘交待此次事件的动机只是为了测验一下熊的嗅觉能力,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这一泼,“泼出”了法律盲点。
[典型案例2] 2002年3月下旬,辽宁省某大学98级学生C同学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趁宿舍没人之机,将同学的笔记本电脑拿走。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予以立案侦察。C同学因触犯法律被勒令退学,因其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接受处理结果时,C同学痛心疾首,说没有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
[案例解析] 以上两个案例中,涉案人因缺少足够的法律意识,没有考虑到自身的行为会给他人、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思想意识中只有满足个人需求的欲望,缺少法律知识,随心所欲,以至于发生了“无知者无畏”的愚蠢现象,等到发现自己触犯了法律时,为时已晚。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当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具备较强法制观念、较强的法律素质,能够主动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构建良好的道德品质架构。从“修身”做起,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历史形成的从善如流、嫉恶如仇、严以律已、“知耻”、“慎独”等优秀道德品质,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以法律已,以德待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纠正小的不良行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任其发展、防微杜渐。
法纪观作为执行和维护国家法律制度和组织纪律的思想行为素质,在现代人才素养中具有必不可缺少的主要地位,大学生从入学开始就应注意加以培养,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二、大学生如何有效控制饮酒,避免醉酒和酗酒现象发生?
(一)过量饮酒会给身体造成很大的伤害
1、酒是一种能够刺激和麻痹神经系统的物质。酒精过量,会不同程度地造成心率加快,神经麻木,神志不清,自控能力减弱,动作不协调,或出现疲劳、恶心、呕吐,严重者还会出现酒精中毒现象。
2、醉酒后,由于神志不清、身不由已,一种原始的冲动使人变得野蛮、愚昧、粗暴,异常的兴奋,又能诱导人为所欲为,出现迷离恍惚而又洋洋自得的举止。人在此种失去理智的状态下很容易对周围的人进行破口谩骂、动手殴打,看啥都不顺心或者从事一些莫明其妙、超出常规的破坏活动。
3、经常喝酒会导致学业荒废,很难想象一个沉迷于酗酒的人还能潜心于钻研什么学业。醉酒的程度同智力恢复所需的时间大致成正比,在当今知识飞速更新的信息化时代,不难推算出,一个经常醉酒的人在工作和学习上的损失到底有多大。
4、醉酒后,神经处于高度亢奋,稍许的刺激都可能导致惹是生非。醉酒的人动辄摔倒、撞伤,酒后开车酿成大祸的事件比比皆是;酒后溺水身亡、自食恶果之类的悲剧不乏其例;酒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伤害他人过铁窗生活的屡见不鲜,惨痛教训极为深刻。为此,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醉酒的人违法犯罪,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饮酒问题上应注意纠正的糊涂观念和错误做法
引起人们酗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于一个大学生来说,要特别注意克服以下糊涂观念和错误做法:
1、“今朝有酒今朝醉”、“借酒消愁”。这里表现的实质是逃避现实、自暴自弃的消极情绪。“药能医假病,酒不解真愁”。
2、自命风流高雅,试图借酒引发冲动,产生某种“灵感”,到头来“灵感”未寻到,自身却烂醉如您,而失去正常理智。
3、片面理解“酒逢知已千杯少”,以为交朋结友离不开饮酒作乐。事实上好多例子说明“酒肉朋友”未必靠得住。
4、错误地认为“男子汉天生应当会喝酒”。其实,用这种标准来衡量“男子汉天生应当会喝酒”。其实,用这种标准来衡量“男子汉”未免失之偏颇。“会酒未必真豪杰,忌酒如何不丈夫?”
5、为达到其某种目的而特地设酒摆宴,饮酒为名,交易是实。
6、逢场作戏,为“助兴”而即席端杯,或出于好奇而涉足,这种人最容易成为被摆弄的对象。
7、故意饮酒滋事,耍酒疯,实则是出于报复和宣泄的目的以歪就歪装糊涂,用酒状掩盖其自身不正当的言行。
8、硬着头皮充好汉,在酒桌上“舍命陪君子”,“为知已即便是敌敌畏也喝下去,一醉方休”。这种人总想博得他人的诚服,而最终往往授人以笑柄。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其中不乏陈腐观念和陈规陋习,有些则是嗜酒者的自欺欺人的贪杯“口实”。当你举起酒杯时,不妨反复思忖,你是“为何而饮”、“为谁而饮”、“事出哪桩”、“今朝饮酒又是为哪番”?这些应该引起同学们的深思。
(三)合理控制饮酒,预防酗酒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明文规定,校园里不准经营烈性酒,学生守则有严禁酗酒的规定。问题在于你是否真有诚意,是否真正认识到了酗酒的危害性。如果确有禁酒的诚意,深切体会到酗酒的危害,那么你不妨试一试如下方法:
1、不要把不会喝酒当作一种遗憾,人群中,滴酒不沾者毕竟是大多数。要做到始终如一地禁酒,最难过的关是亲朋相聚、朋友相约的场合。不要被那些“今天难得一聚”、“不同寻常的聚会”等之类的言语所打动,这时最好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开席即声明自己不会喝酒。谢绝要有礼貌,但态度要坚决,不要给人以“在讲客气”的错觉;二是主动倒上一杯饮料或茶水作陪;三是不喝酒是一种权力,态度要大方得体。
2、无论自斟自饮还是群饮,都不要忘记“节制”、“适度”,同时要注意几个细节问题:
(1)饮酒之前先吃点东西,空腹饮酒是最容易醉倒的。
(2)“干杯”,本是礼节性辞令,演化到“一饮而尽”,实属一种错觉。要尽量避免“干杯”,低斟浅饮并不失风雅。
(3)记住自己的酒量,量力而行,适可而止。
(4)喝酒已感到不适,或产生反应时,联想一下自己和他人醉酒时难看的情景。
3、多人在一起喝酒,最容易发生酗酒和醉酒的现象,醉酒往往有一个过程,酒多话也多,从语言上看,大体经历如下四个阶段,饮酒者要注意掌握。
(1)真言快语,相互之间,好言劝酒,不时也有怀抱某种目的,选中某个特定对象甜言蜜语集中相劝的。
(2)豪言壮语。酒过数巡,有了几分醉意,往往出言不逊,漫天夸海口,大话不绝于耳。有此征兆,最明智的选择就是停止继续饮酒。
(3)胡言乱语。当酒量过度,不胜酒力者,酒性开始发作,神志不清,思维紊乱,语无伦次,断断续续,似真非真,似假非假。然而,无休止“再干最后一杯”的情景,恰巧在这个时候最容易出现,此时的鼓动行为无异于落井下石。
(4)不语不行。这是醉酒后无可奈何、身不由已的一种表现形式,情况严重的,必需采取治疗救护措施。
应该指出的是,一个真诚的人是不忍看到自己的同窗好友酒后出洋相的。同学、朋友之间应该相互关照,知已知彼,当止则止,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免失节、失当、失度,产生不应有的后果。
[典型案例1] 2002年秋,某高校一专科生在其家中死亡。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后排除了他杀和自杀可能,经解剖病理查明,该学生系乙醇中毒而死。因过量饮酒丧失生命,真是不值得。
[典型案例2] 1999年11月某高校学生在饭店过量饮酒,不听劝阻,将该饭店桌椅砸坏,用手将隔断玻璃打碎,结果自己右手腕被玻璃扎伤,血流不止,缝合10余针。该学生不但受到治安处罚而且赔偿饭店餐具、桌椅等1100元。
[典型案例3] 2000年长春市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在离校前酒后与其女友发生口角,该生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猛刺自己十余刀倒在马路上,待其女友发现时他已气绝身亡。
[案例解析] 近年来,高校学生醉酒、酗酒现象日趋严重,而且,酒后滋事造成的伤害的不乏其人,同时给学校和同学自己带来不良影响。以上三个案例,受害人都是因为醉酒引起。醉酒后由于神经受到刺激,导致行为失常,丧失理智,或直接为酒所害(中毒),或间接为酒所害(醉酒滋事)。在很多大学生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很多都是因为当事人醉酒引起,或酒后自残,或失手将他人打伤、打死。醉酒事小,但因醉酒醒来后追悔莫及。
正因为饮酒有上述危害,为了保证同学们健康成长,维护正常校园秩序,有关部门规定,大学生在校园内一般是不允许喝酒的,更不许酗酒。
三、学校为什么要禁止大学生赌博?如何抵制和拒绝参与赌博?
赌博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是利用赌具,以钱财作赌注,以占有他人利益和赢利为目的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1、大学生参与赌博有百害而无一利
(1)经常赌博会荒废学业,违反校规校纪。赌博很容易上瘾,既花费精力又浪费时间,因而不可能遵守学校正常的作息时间,不可避免地要违反校纪。有的因长期熬夜,精神萎靡不振,就难免迟到、早退、旷课,即使勉强进了课堂,注意力不可能集中,有的干脆白天在寝室蒙头号大睡,晚上继续“挑灯夜战”。将功课放置一旁,学习成绩下降,甚至于因多门课程不及格而被迫退学。
(2)破坏同学关系,影响正常秩序。赌博是群体的违法犯罪活动,直接牵涉人际关系。一旦参与赌博,赢了的不会满足,输了的总想“返本”(把输的捞回来)。这样,长此以往无休止地继续下去,势必会影响同学关系,同学之间的互助、友爱之情往往会被利害关系所替代。同时,赌博活动不可避免地影响周围环境,绝大多数不愿意参与赌博的同学有碍情面又不便或不敢出面直接制止,想学习、想休息、想从事其他娱乐活动者往往忍气吞声。时间一长,不满意、不信任的气氛必然产生。
(3)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根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表明,高校学生中因参与赌博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之事时有发生,而因赌博走上了违法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
2、大学生欲抵制和拒绝参与赌博,必须做到以下五点:
(1)要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养成良好的遵纪守法意识,违法往往从违纪开始。
(2)充分认识赌博的危害,自觉培养高尚的情操,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充实自己的业余文化生活。
(3)要防微杜渐,分清娱乐和赌博的界限。很多赌博成瘾的人都是从“赢饭”、“水果”、“派夜宵”、“来烟”、“带点刺激”、“不能空手玩”等开始的,久而久之,胆子壮了,胃口也大了,从而陷入赌博的泥潭。
(4)思想上要警惕,不要因为顾及朋友、同学的情面而参与赌博,遇到他人相邀,要设法推脱决不参与。
(5)要从根本上关心和爱护同学出发,及时制止他人参与赌博,必要时要向老师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典型案例1] 某校同寝室4名学生,入学时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后来受到社会上赌博风气的影响,打麻将赌博逐渐上瘾,经常围坐在一起赌博至凌晨两、三点钟,有时兴起时还通宵达旦。平时作业不做,更无心钻研。上课时间到了,他们还来不及洗漱,空着肚子,慌慌张张、恍恍惚惚进教室,在课堂上打瞌睡,酣声大作,教室一片哗然。有一个忘了戴眼镜,脱口就说:“哎呀,我的两筒(眼镜)丢了!”时间一长,四个人学习成绩全面下降,考试不及格,同时留级。
[典型案例2] 某高校学生夏某,因沉迷于赌博,输光了一学期伙食费,便卖了皮夹克、“随身听”和手表等抵账,后来终于走上了盗窃、抢劫的道路。开始他只是顺手牵羊地在校内盗窃同学的现金,后来,竟发展到盗窃老师办公室的计算机,还在校外抢劫手机。结果他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像夏某这样因沉迷于赌博走上犯罪道路者也不乏其例。
[典型案例3] 某寝室4名同学好赌成性,经常在寝室内进行赌博活动,因为学校在就寝时间拉闸停电,他们不得不点上蜡烛,有一次烛火烧着蚊账,直至火起,他们方才发觉。案发后,其赌博问题全部暴露。结果,其中一个(发起者)被学校开除学籍,其余三人均受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解析] 赌博是一种丧失理性,对人生缺乏信心,甚至是玩世不恭的一种表现。一个人对生活、学习和前途缺少足够的认识,生活中缺少积极向上的动力和信心,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一旦迷恋赌博便难以自拔,无端地耗费了大好的学习时光,荒废学业,往往是赢了之后还想再赢,输了之后还想再捞,愈陷愈深,即便是万贯家财,最终也难逃一空。大学生在经济上并不独立,更缺少足够的经济支持作为赌资,甚至于有些同学输钱之后,连生活费都无法解决,现实的窘迫和无奈会令他们铤而走险,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为筹集赌资,不惜偷盗、抢夺,以身试法,走上一条不归路。
四、学生为什么要远离毒品,如何预防毒品侵袭?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冰毒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吸食(包括注射)毒品或欺骗、容留、强迫他人吸食毒品,以及非法从事制造、贩毒已成为全世界的社会公害,每个大学生都不可染指,要充分认识其危害。
(一)毒品能够带来的危害
1、吸食毒品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吸食毒品形成瘾癖后会产生强烈的病态反应,如:烦燥不安、失眠、疲乏、精神不振、腹痛、腹泻、呕吐、性欲减退或丧失。人体内的毒品达到一定剂量后会刺激脊髓,造成惊厥,乃至神经系统抑制,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静脉注射毒品又是传染肝炎、肺炎、性病及艾滋病等多种传染病传染的重要途径。
2、摧残意志和精神,荒废学业。吸食毒品使人逐渐懒惰无力,意志衰退,智力和主动性降低,记忆力减退,致使学业荒废。
3、吸毒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原因:
(1)毒品不仅危害人的身体,摧残意志,而且还能使人丧失理智和人格。
(2)吸毒耗资巨大,诱发吸毒者为解决毒资铤而走险,走上了盗窃、抢劫、诈骗、杀人、贪污、受贿、卖淫等犯罪道路。
(3)有些吸毒者以贩养吸、从害已转为既害已又害人。
(二)预防毒品的侵袭
1、充分认识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法律意识修养,培养高尚的情操和伦理道德观念;
2、积极参加有益健康的文体活动,增强集体观念,培养广泛的兴趣和爱好,避免孤僻的生活方式;
3、提高对毒品的防御能力,不要结交有吸毒恶习的朋友或听信他们的谗言;
4、决不可因好奇而尝试毒品,防止上瘾而难于自拔;
5、一旦沾染毒品,要积极主动向老师和学校报告,自觉接受学校、家庭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戒除及康复治疗。
[典型案例1] 某校8名学生吸毒成瘾后,生理发生极大变化,身体虚弱,精神萎靡不振,经常缺课、旷课,无法继续就读,对自己、对家庭都造成极大的损害。
[典型案例2] 某高校学生吸毒成瘾后,债台高筑,无法继续就读,退学后先后利用某银行网诈骗公款20余万无人民币,被判处死刑。
[典型案例3] 如某校学生杨某吸毒成瘾,为解决毒资,在校园内贩卖、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走上了犯罪道路。
[案例解析] 吸毒大都自精神的空虚开始。为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沾染毒品,继而生理上对毒品产生极大的依赖性、精神和身体上都产生对毒品的渴望,追求吸毒后的快感。理想、事业、前途也随着吸毒的次数增多而灰飞烟灭。吸毒又是非常昂贵的消费,作为一名经济上并不独立的大学生根本无法支付如此巨额的开销,为寻找毒资,不惜出卖自己的身体,或偷或抢,想尽一切办法弄钱,筹集毒资。吸毒成了生活的中心,丧失了人的本性,成了危害社会的毒魔。
正因为如此,国家对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额大小,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吸食、注射毒品,无论数额大小,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人员处以拘留和罚款;吸毒成瘾者予以强制戒毒。屡教不改的,对其进行劳动教养,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五、什么是黄色淫秽制品?它有何危害性?大学生如何抵制黄色淫秽物品的危害?
1、所谓黄色淫秽制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2、黄色淫秽制品及黄色网页对大学生有严重危害。高校学生正处于青春发育成熟期,青春萌动,愿意探索新知,由于西方腐朽的意识形态影响和黄色淫秽制品的传播对个别大学生的影响甚大,他们不知深浅,通过涉足淫秽物品和浏览黄色网页后,寻求刺激,来达到自己对内心空虚的解脱。有的深陷泥潭不能自拔,整日精神萎靡、心神不定、想入非非,以至污染风气、毒害心灵、荒废学业,有的还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葬送自己的前程。
[典型案例1] 某重点大学学生李某,迷恋于黄色网页而不能自控,并以恋爱为名与女同学发生性关系,使其怀孕,为给女同学筹钱打胎,竟然盗窃同学存折,取出4000元现金,沦为盗窃犯,被绳之以法。
[典型案例2] 广东省广州市学校一名大学生冯某,从2000年1月23日开始,利用郑州市商都信息港提供的免费个人空间建起一个色情主页,并且把该主页与他在江阴信息港的主页进行链接。截止2002年3月4日该色情网页被查封时,一共有107304人次浏览。2002年9月,冯某因为这起河南省郑州市第一起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案例3] 某理工大学计算机系研究生朱某购买了有巨毒的淫秽文字内容的电脑软盘后,不仅自己观看,还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电脑复制了60多张卖给他人,谋取暴利,先后贩卖到镇江、天津等高等院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其本人也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解析] 大学生正处于身体生理条件成熟的初级阶段,对自身和异性都有很多神秘感。由于我国的教育体制,在性教育方面还存在很大不足,大学生对生理方面的认识程度有很大欠缺,又由于青年大学生具有接受新奇事物的天性,对出现的和能够出现在其视野内的异性产生极大兴趣,所以会乐此不疲地追求这方面的事物,希望能探其究竟,愈久弥深,自觉不自觉地受到黄色淫秽物品的毒害,轻则精神萎靡,产生性幻想,荒废学业,重则按照淫秽图书、图片或录像中的内容实施,而触犯法律。利用黄色淫秽物品谋取利益者,则更是法律所不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惩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个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大学生要坚决抵制黄色淫秽制品。
(1)大学生对黄色淫秽物品要坚决做到不看、不传、更不能走私、制作和贩卖。
(2)要洁身自爱,读好书、结好友,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
(3)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做“四有”新人。
六、为什么严禁大学生男女同居?
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原有的办学条件已难以满足学校的教学要求,尤其是学校学生公寓人满为患。于是大批学生纷纷走出校园租房居住,加之部分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疏于管理,这为他们混居创造了先决条件。这部分学生往往对生活感到厌倦,内心寂寞孤独、精神空虚,心理苦闷无处倾诉,选择认为是志同道合的人同居,在得到性满足的同时也缓解了自身的压抑。事实证明这种没有稳定的家庭、没有责任的生活给同居者带来的更多的还是迷惘。因为爱不只是一种偶然产生的美妙感受,更是一份理智的、持久的、崇高的责任与义务。
大学生婚前性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具有突发性,往往在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发生;二是自愿性而又非理智性,大学生已是青年,较少为别人胁迫,大多在双方自愿不理智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三是反复性,由于年龄和观念的影响,一旦冲破这道防线,便不再过多顾虑,还会多次反复发生。因此,从大学生婚前性行为的特点来看,大学生男女不宜同居。
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不提倡大学生未婚同居。一旦两人感情破裂,对于当事人的心灵伤害和精神打击往往难以在短期内抚平。对女性而言,损害尤甚。大学时期正是处于掌握专业技能和发挥潜力的关键时期,随意放任自己的行为,把大好时光耗费在花前月下、卿卿我我之中,荒废了学业,贻误了前途,悔恨终生。健康的爱情关系应建立在理智、道德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使双方的感情趋于高尚,这样的爱情才会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结出爱情与事业的硕果。
[典型案例1] 兰州某高校的一名女学生文倩,在大三的时候与本校的男友同居,青春的萌动,使他们爱的死去活来,不幸文倩怀孕了,无奈之下,他们偷偷地来到校外的一家私人诊所就医,医生开了药,说是吃了之后就没事了。但文倩按照说明书服药后,症状持续很长时间并没有消除,终于支持不住,在男友陪伴下来到市医院。医生检查后,结论是药物流产不彻底,需要清宫。冰冷的器械和撕心裂肺的疼痛让文倩不由得后悔万分。手术后,苍白虚弱的她请了二天病假就又上课了。这件事带给她的不仅是肉体的痛苦,更多的是心灵上的创伤。此后,她对男友的态度非常疏远,逐渐他们的爱情宣布终结。
[典型案例2] E和F是中学同学,1997年考上了广州的不同高校。从大二开始的拍拖。由于不在同一所高校,E和F觉得两人虽然心灵距离很近,但现实距离很遥远。于是他们在F大学附近租了间套房,过起了同居日子。同居的生活揭开了对方神秘的面纱,把对方的缺点暴露得一览无遗;不再有同居前那种感觉,也不敢承诺以后两人会走在一起。
[典型案例3] G和H以前是某中学的同学,升入大学后,G对H开始了强烈的追求,并且如愿了。随后两人感情直线上升,难舍难分。2000年H在G的要求下租了一间月租500元的单房同居起来。由于G和H对性知识了解甚少,安全措施不当,同居半年就怀孕了,做了人流,给H带来心理和生理上的莫大损伤,看了几次中医也调整不过来,体重骤然下降,学业也受到了很大影响,流产不久便告别了同居生活,与G的关系也若即若离。
[案例解析] 性的吸引在爱情中具有根本的意义,这是不言而喻的。性爱是情爱的重要生理基础,是爱情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自然而然的流露;然而,它又是一股强大的力量,如果脱离控制,也有可能会变成一场灾难。发生婚前性行为的大学生,往往是受西方“性自由、性解放”观念的影响,而不加思考地跨越了性的界限。
七、学生丢了钱物之后,若怀疑是周围人所为怎么办?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和休息的地方,一般情况下,生活、学习、娱乐、通讯等用品及部分生活费等大都存放在公寓内。当您发现自己的钱款、物品被偷时,气愤之余必然要做一番分析,周围的人也可能成为您怀疑的对象。如遇此情况,千万不可感情用事。如果您处理此事的方法,简单、生硬、粗暴,甚至私设公堂,自行搜查,不仅影响团结,造成同学之间的关系紧张,而且有可能因此而酿成大祸。学生丢了钱物,又确实觉得周围的人可疑,首先应当分清盗窃与贪图小利、小便宜、小偷小摸的界限。被盗物品价值较高,现金数额较大,符合公安机关立案标准,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或直接向公安保卫部门报案,提供线索、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侦破案件;如果损失价值不大,明显是占小便宜,则属于道德品质问题,可通过学校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相信学校各级组织会做出正确处理。其次,对怀疑的人要客观分析,不可因平时某某同学在这方面犯过错误,有过劣迹,就凭空想象,主观臆断,若确实发现一些迹象,应及时向组织汇报,供领导处理问题时参考。
[典型案例1] 某高校学生公寓一宿舍内经常丢东西,该房间内的刘同学被其他5人怀疑,于是这5名同学在一个晚上熄灯后,对其怀疑对象刘某进行“询问”,并作了记录,还偷偷地录了音。被怀疑的同学一时想不开,认为自己“跳进黄河也洗不清这不白之冤”,逐产生轻生念头,去药店买来安眠药,在宿舍写上遗书,离开宿舍,一夜未归。老师同学闻讯到处寻找,最终在学校教学楼的地下室楼梯下面将其找到,发现时她已奄奄一息,送到医院抢救数小时才免于一死。事后该生家长到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上述5名学生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2] 某大学的一女生宿舍内共住4人,本来关系很融洽,后来只因张某平时生活上不拘小节,经常借同学饭票不还,久而久之,其他3名同学对张某产生反感。在一段时间内,三人都发现放在宿舍桌子上的饭票不翼而飞。一次一同学发现自己一条项链又不见了,三人都怀疑是张某偷的,于是在宿舍里互相进行“搜查”。“搜查”过程中三人发现张某的饭票比较多,当场对其进行质问。张感到“搜查”是针对她一个人的,心情沉重,为表自己清白,当天晚上留下遗书,卧轨身亡。
[典型案例3] 吉林省某大学发生一起群殴案件,相互厮打过程中,一名男同学的头部被打伤。事情发生后,该男同学为查证是何人打伤的自己,将一名当时在现场的同学强行带回寝室,对其拳打脚踢,并以要在其头部制造同样的伤口相威胁,要其说出谁将自己打伤。在寝室内刑讯逼供2个多小时,后因学校保卫部门及时赶到才制止了一场恶性事件发生。
[案例解析] 大学生活是一种松散型的集体生活,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要依靠有关组织来解决。发生在同学之间的物品被盗、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应当通过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共同来解决。以上案例告诉我们,由于学生缺乏法律意识,缺乏组织性、纪律性,无视学校管理部门的存在,甚至无视法律,私自对被怀疑对象进行讯问,更不可以私设公堂,刑讯逼供。对此,大学生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八、如何正确反映学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学校人多事杂,在管理上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给学生造成一定的困难或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同学对学校管理工作产生意见,这是很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反映问题时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
1、通过正常途径和程序向学校有关方面积极反映意见。学校工作是为广大学生服务的,学校希望和欢迎学生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少学校为了更好地了解情况,加强与师生的联系,倾听师生的意见,建立了校(院)长接待日制度,认真听取师生的意见。因此,当您对学校某一方面的工作有意见、想法时,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1) 通过班干部及时转告您的意见和想法;(2)向辅导员和学院党政领导反映您的意见和要求;(3)直接找学校有关部门的教师处理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4)利用校、院领导群众来访接待日,直接向学校最高领导反映意见。
2、在向有关领导或有关人员反映意见和要求时,态度要谦逊,注意文明礼貌。
3、要积极反映意见,也要谅解领导难处。学校工作面广量大,由于各级各类学校近些年来发展较快,人力、财力、物力严重不足。因此,同学们有些合情合理的要求因学校务件的限制一时无法满足。在这种情况下,要谅解领导,以主人翁的态度同学校领导一道克服暂时困难。
[典型案例1] 某高校学生宿舍年久失修,屋面防水破损,经常漏雨且维修不及时,部分墙皮脱落,同学意见很大。后来学生干部和辅导员一起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学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维修。同时,对失职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批评,使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
[典型案例2] 某高校一男宿舍,厕所漏水,流入寝室,水房临近的宿舍墙壁潮湿。部分同学找维修部门,但出语太重、太粗,与维修工人发生争执,便殴打在一起,双方互有受伤,动手打人者均受到校纪处分。
[案例解析] 大学期间不仅是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也是锻炼大学生个体社会生存能力的过程,社会交际能力的高低与一个人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文化修养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在待人接物过程中讲究文明礼貌更会增强个魅力,在交往过程中要善于寻求最佳方法,以解决问题为根本。
九、大学生如何应对不利于学校稳定的事件?
社会稳定是国家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办好学校的前提条件之一。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自觉维护学校稳定,是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当有人邀你做有伤害学校稳定的事件时,你应当自觉地进行抵制。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则认为这句话说来容易,做起来难。是的,你可能是一位很有正义感的青年,同学的邀约合情合理,你义不容辞;你可能是位特别重感情的同学,对朋友的邀约于情难拒。那么,你怎样做才能做到妥善处理呢?
1、正确判别该事件的是非曲直。如果你的同学、朋友,是一位挚友的话,不妨直接向他指出,尽管他一时可能听不进去,甚至伤了和气,但将来他想通了还会感谢你的,至少你作为他的朋友、同学问心无愧。
2、遇事要头脑冷静和理智地思考,帮助邀约你的同学或朋友权衡利利弊,提出忠告。一方面要劝阻其过火举动,另一方面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通过正常渠道和途径解决问题。
3、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应主动向学校各级组织反映情况。在想要采取过火举动的同学情绪激动、劝阻无效,有可能发生对学校稳定和同学个人前途都不利的情况时,你绝对不可犹豫不决,而要当机立断,及早向组织反映情况,因为由组织出面做工作要比个人的力量大得多。
4、如果您发现有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进行恶意煽动、闹事,破坏学校稳定时,要敢于与之斗争。各类别有用心的人窜入校园,张贴标语传单、进行反动宣传、散布谣言、煽动闹事等破坏活动,广大同学,尤其是党员、团员和学生干部,遇到这类情况不仅要及时向学校组织上报告,反映情况、提供线索,而且要敢于同搞违法犯罪活动的人作正面的斗争。
[典型案例1] 某高校有一位同学因与其他班级同学在食堂发生口角并大打出手,由于辅导员一贯与自己“过不去”,便邀约两位老乡帮他“整治”一下辅导员。两位老乡不但不劝阻化解矛盾,还帮其出主意,最后导致他因打人而被开除学籍,事后他追悔莫及,与两位老乡断交。
[典型案例2] 某高校计算机学院学生会主席的老乡因班上两位同学被人打伤,而打人者又是学校某干部子弟,他的老乡误认为学校会处理不公,便请他帮忙,动员院里同学罢课抗议,要求学校严惩打人凶手。这位学生会干部头脑很冷静,他一面说服老乡,立即劝阻班上的同学,一面与学院党委副书记一起找到学校主管领导和保卫处,反映了同学们的意见、要求和思想情绪,随后他又把自己了解到的学校保卫处正在日夜加班追捕凶手的信息转告给同学们,让大家相信学校及各级组织。凶手不久被抓获并依法惩处,此事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解析] 青年学生对待周围的事物都有很高的热情,遇有不公平的事件往往也会挺身而出,一腔热血、抱打不平。然而单凭一时的冲动,不会解决根本性的问题,有时会适得其反,造成遗憾终生的后果。理智的做法应该是:遇到困难或问题时,首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智地想一想,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问题,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遇到处理不公或个人无法化解的问题时,要找上一级组织出面解决;切不可盲目冲动、不顾后果、引祸上身。
十、大学生如何正确对待邪教问题?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如美国的“人民圣殿教”和“大卫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法国和比利时的“太阳圣殿教”、俄罗斯的“最后的圣约书神庙”、乌克兰的“大白兄弟会”以及我国的“法轮功”等等,均属于彻头彻尾的邪教组织。
一般而言,邪教组织主要具有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收钱财、秘密结社和危害社会等特征。
(一)邪教和宗教的区别
(1)在宗教中神、人是有别的,再有权威、再德高望重的神职人员(僧侣、主教、神父、牧师、道士等)也不得自称为神;邪教主却自称为神。如李洪志自称为神。日本“奥姆真理教”的头头麻原彰晃也自称是佛的转世,也有一张伪造的上有光环、双腿盘坐、飘浮空中的“飘浮神功图”照片。
(2)宗教的传教活动是公开的,僧侣在寺庙中公开讲经,主教、神父在教学中公开布道,这是人们所常见的。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则有不可告人之处。
(3)宗教并不反社会、反人类,而邪教则反社会反人类。如:“法轮功”和前面所述的“人民圣殿教”等都是反社会、反人类的。再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在1995年3月20日制造了东京地铁的沙林毒气案,导致12人死亡,5000人受伤。其反社会反人类的性质十分明显。
(4)宗教不允许神职人员个人骗财敛财,而邪教教主如李洪志则以大肆敛财为目的。美国“人民圣殿教”的教主吉姆·琼斯和我国前几年南方破获的邪教组织,其头头自称“灭绝王”的也是这样。
(5)宗教有自己的典籍和教义,邪教的所谓教义都是危言耸听的歪理邪说。
(二)“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因为“法轮功”完全符合邪教组织的基本概念和所具有的重要特征
(1)“法轮功”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设立的。冒用气功、冒用科学术语拼凑了一整套“法轮大法”的歪理邪说。
(2)“法轮功”大搞“教主崇拜”。“教主崇拜”是一切邪教组织的共同特征,“法轮功”也不例外。该组织大搞对李洪志的神化和“教主崇拜”。李洪志吹嘘自己是“佛祖转世”,“有搬运、定物、思维控制、隐身”等功能,有推迟地球爆炸时间的大神通,是“把整个人类超度到光明世界中”的救世主。从精神上主宰和操纵练功者,并从中聚敛钱财。
(3)“法轮功”实行严格的精神控制。一般是通过引诱、“洗脑”和恐吓这三步达到对练功者进行精神控制的目的。先以祛病健身为诱饵,以“真、善、忍”为幌子,引诱人们练习“法轮功”;接着要求练功者不断“学法”,与其他学说一刀两断,达到非“法轮功”不练、非“法轮大法”不信的痴迷状态。
(4)“法轮功”编造了形形色色的歪理邪说。如“地球末日论”、“地球爆炸论”等歪理邪说,人为地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以使练习者膜拜和追随他这个万能的“救世主”。此外,李洪志还编造荒诞的“消业说”,使无数练功者贻误治疗时间,造成或死或伤或精神失常,酿成了一幕幕惨剧。
(5)“法轮功”大肆敛取钱财。邪教教主大都是非法敛取钱财的暴发户和吸血鬼,李洪志亦不例外。现已查明,“法轮功”为敛取信徒的钱财,大量组织书籍、画像、音像制品、练功服、徽章等“法轮功”系列产品的非法出版、生产和销售。李洪志及其他核心人物从中聚敛了巨额财富,成为名副其实的暴发户。
(6)“法轮功”属于秘密结社性质的非法组织。与其他邪教组织一样,“法轮功”建立了一套严密且诡秘、活动诡秘、策划闹事诡秘,不仅外界难知其内幕,而且一般练习者也不得其详。李洪志在国外发布一道秘密“指令”,几天内即可通过严密的组织系统和先进的通讯手段传达到所有练功者。
(7)“法轮功”危害社会。“法轮功”是一个对抗现实社会,给我国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典型邪教组织,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该组织策划非法聚集,煽动和组织围攻学校、公民家庭、报社、电视台、政府机关,甚至聚集在中南海周围进行非法示威。事实证明,“法轮功”的所作所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三)大学生要远离邪教“法轮功”
高校既是“法轮功”的主攻目标,也是“法轮功”危害较大的“重灾区”。有极少数教职员工和大学生参加了“法轮功”组织,练习“法轮功”,传播“法轮功”,一些人甚至参加“4·25”聚集事件,参加示威和“护法”活动。有的大学生中毒较深,在“法轮功”被定为邪教后,仍然执迷不悟,参与上访和非法集会示威活动,不惜荒废学业,不顾亲友的规劝,不听老师同学的忠告,到了如痴如醉、走火入魔的地步。李洪志操纵的“法轮功”邪教组织,祸国殃民,少数大学生也深受其害。
(四)大学生要坚决抵制邪教的侵害
(1)大学生应当参加合法的社会组织,参与健康向上、有益身心的社会活动,包括体育健身活动。大学生不能参加邪教组织、会道门或其他以祛病健身、修心养性为幌子的非法组织活动,要经常保持政治警惕性,凡事多问几个为什么,防止当当受骗或做与法律相悖之事。
(2)警惕境内外反动宗教组织对我国的宗教渗透。对于披着宗教外衣的人进行的违法犯罪的反革命破坏活动,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曾经有一个学校的几位同学上街遇到一些人在散发宗教宣传品,并附有圣经讲习班的听课证,他们认为听听圣经,增加点知识也未尝不可,便报名参加了,没想到参加了非法宗教组织。同学们千万要提高警惕,切不可因为一时的好奇陷入反动宗教组织编织的陷阱。
(3)如果接到了散发或邮寄的宗教宣传品或参加宗教组织的活动的邀请信,切不可轻易参加或将宗教宣传品在同学、朋友中散发,而应主动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党组织,并配合学校进行工作。另外,我国原则上不允许教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如果有人邀请参加家庭宗教聚会,你应该婉言谢绝。如果做到了以上几点,我们相信在大学期间你能够避开宗教问题对你学习的干扰,顺利地完成大学学业。
[典型案例1] 2001年1月23日下午,中央音乐学院在校大学生陈果,因痴迷法轮功在天安门广场自焚,造成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陈果练法轮功之前是学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在国内的小提琴大赛中多次获奖。1998年她在其母亲的影响下,开始习练法轮功,被李洪志的歪理邪说蒙骗,且越陷越深,不能自拔,以至于最后走向自残的道路。
[典型案例2] 1999年10月6日,某师范学院中文系大二学生朱某,因痴迷法轮功,参加上访护法示威活动、参与制作、传播反动宣传品被劳动教养两年。
[典型案例3] 1998年6月中旬某日凌晨,上海某大学医学院一名在读三年级的男生从教学楼高层窗口坠下,当场死亡。死者头部、左侧鼻孔出血,后脑勺凹陷,双手抱拳呈打坐姿势,其状惨不忍睹。该生于1998年年初开始修炼“法轮功”,并投入大量精力练功,经常一坐就是几个小时。他与女友、同学们相处也谈“法轮”,劝说同学修炼“法轮功”,但被同学拒绝。他把学业、前途置之脑后,一心“修佛”,要“普渡众生”。仅仅三四个月的时间,一个积极向上、朝气蓬勃的热血青年,“修练”成了一个悲观厌世的“法轮功”弟子。邪理使他中毒太深,走火入魔,终于背负不起极端的矛盾和痛苦,惨死他乡,做了邪教“法轮功”组织的牺牲品。
[案例解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条件下,大学生思想状况有了新的变化,特别是他们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心态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例如:较为普遍的存在以自我成长为中心的成才观;新形势下大学生面对新的学习压力、经济压力和就业压力等,这使得大学生的价值观,也就是他们的价值取向,出现了主体性、兼容性、多样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在大学生的思想素养稍有松动的情况下,一些反动的、腐朽的、迷信的思潮便会乘虚而入,占据了他们的思想阵地,玷污了他们的灵魂,以致于做出一系列愚蠢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