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北师范大学武装保卫处治安管理

文章来源: 西北师范大学武装保卫处 发布于: 2008-12-13  浏览: 610


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校的政治稳定,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优化教书育人环境,规范校内各种大型活动的管理,预防和杜绝群体性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在礼堂、报告厅、多功能会议厅、体育馆等封闭场所有200人以上,在露天场所有1000人以上参加的文艺汇演、联欢、体育竞赛、电影放映、录像播放、宣传展览、沙龙等群体性活动(学术报告活动除外)。

第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武装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办。未经批准的大型活动一律不准举办,有关单位不得提供场地。为非法活动提供场地和设施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遵循“安全第一”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组织者须对活动安全负全责,具体负责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维护场地内外的治安秩序。

第五条 举办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有关法律和政策及本规定的各项条款。更不得举办危害国家安全和学校稳定的活动。

第六条 举办活动前,举办单位与提供场地单位必须对场地内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治安和火灾隐患,保证出入道畅通,防止人流高峰期的拥挤事故。对防范不力,存在安全隐患的,武装保卫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其终止活动。

第七条 举办单位和提供场地的单位要根据场地的大小确定活动的规模、参加人数,必要时按照场地容量发放入场卷,凭票劵或限额入场,不得超员,防止发生爆场事故。

第八条 武装保卫处对举办单位申报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保卫方案,给予必要的指导,必要时可派人协助维护秩序,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举办篝火、灯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经武装保卫处相关科室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对妨碍和扰乱公共秩序的人,活动组织者应予以制止和劝阻。对情节恶劣或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武装保卫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者仅限于学校编制序列的各组织实体,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在校内公共场所举办各类活动。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举办未经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批准前,不得事先在校内外张贴海报和布告,违者将追究举办单位及张贴者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舞会不得向社会开放,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对外张贴海报,非经允许不得搞跨校际舞会活动。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讲究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疏导。

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管制刀具入场。场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

三、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大声喧哗、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秩序的行为发生,违者送交有关部分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一、学生社团举办各类活动,必须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活动达到本规定限定人数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报武装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行。

二、学生社团活动一般不允许搞跨校际的活动,如确实需要,须经上级管理部门、学校办公室批准,并报武装保卫处备案。

三、学生社团活动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凡与上述要求相违背的,武装保卫处有权责令终止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视问题性质进行查处。

四、任何团体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各类活动,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集体外出旅游或进行其他活动,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活动的安全和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该规定由武装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