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西北师范大学武装保卫处消防管理

文章来源: 西北师范大学武装保卫处 发布于: 2008-12-13  浏览: 525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校园公共财产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规范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防火管理职责,结合我校防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设立统一的安全委员会。全校消防工作由校安全委员会领导。办公室设在校武保处。武保处对全校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经营店铺的主管单位(包括出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对防火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校级防火安全重点部位由武保处确定,并负责建立相应防火档案,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备案;基层单位防火安全重点部位由所在单位确定,报武保处备案。

第四条 各基层单位应根据防火工作的需要,指定一名同志为安全员并组建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武保处负责对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义务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五条 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每一个工作人员应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疏散自救,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六条 学校划拨的消防经费由武保处负责管理、使用。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及图书资料馆(室)等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改建、增添、配置,由武保处统一规划,按实际需要和轻重缓急配发。各单位应由安全员负责管理所配置的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 校内经营实体、校办产业等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本单位负责配置、管理、维护和使用。武保处负责监督。

第八条 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种大型集会、文艺演出、演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必须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报武保处备案。

第九条 新修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设计、论证和对旧建筑物消防设施改造、维修,应征询武保处的意见。新修建筑物的竣工验收,应由武保处主管消防工作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基层单位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校内电器、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输电线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礼堂、学术报告厅、学生公寓、各单位对外出租的自考生宿舍、各餐饮业经营网点、建筑工棚,都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配置消防器具,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存在火险隐患的房屋不得安排住宿、出租或进行集体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各教学楼、礼堂、学术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专家楼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的出入口和楼道,必须畅通无阻,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不得封堵各出入口或堆放杂物影响人员疏散或紧急抢险。

第十三条 非消防工作需要,校内各建筑物和露天环境中的消防设施、器具,未经武保处批准,不得动用。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武保处和各基层单位在学校寒、暑假及重大节日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排除。

第十五条 武保处在消防检查过程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向有关单位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踪督促、落实。因检查、督促不力造成火灾事故者,有关保卫人员要承担渎职责任。

第十六条 基层单位接到武保处的火险隐患通知后,必须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不得敷衍应付。因整改不力或失职造成火灾者,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基层单位发生火灾时,除及时拨打“119”电话报警外,应同时向武保处报告。保卫人员接报后,应及时、快速到岗指挥,维护现场秩序,协助灭火救灾。

第十八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对主管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武保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