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西北师范大学交通管理
文章来源: 西北师范大学武装保卫处 发布于: 2008-12-13 浏览: 1131
为了维护校园正常的交通秩序,创建良好的教学、科研与生活环境,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交通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校园交通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内交通秩序管理维系学校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在校内学习、工作、生活的所有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武保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机动车辆管理
凡进入校内的各种机动车,牌证必须齐全、有效。
驶入校内的各种机动车必须服从值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校内各单位或个人购置的机动车须在武保处登记备案。
机动车进校应持校园“机动车通行证”并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查验。
第四条:机动车行驶规则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只能在允许机动车通行的线路上靠右行驶。
二、校内行驶速度限速5公里/小时。出入校门口、通过交叉路口或路口转弯时减速慢行;遇风、雨、雪、雾天气和师生上下班、上下课等人流高峰期行车时,应主动避让行人,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缓慢行驶。
三、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在教学区、学生区及职工住宅区内禁止鸣笛。
四、严禁无照或酒后在校内驾驶机动车。
五、严禁在校内练习驾驶机动车。
六、严禁强行超车。
七、严禁无牌照或带故障的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无牌照工程车辆只准在建筑施工现场内使用(清运垃圾和洒水专用车除外)。
八、严禁履带式机动车在校内道路上行驶。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
校园设立专用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区域。停车场地实行收费管理。
二、进入学校的机动车一律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停车位置。不得在主干道、教学楼、学生宿舍楼、绿地等非指定区域停放。
三、校外机动车和校内私人机动车在校内停放应到武保处办理停车许可手续。
四、校外机动车和校内私人机动车在校内停放或过夜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停车费。
五、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司机必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将车停放在场内指定的位置。
六、严禁在距校门、路口、消防栓15米以内的地方停放。
七、对不按规定办理停放手续或虽办理了停放手续,但不按规定停放的,进行治安罚款。
第六条 非机动车管理
非机动车一律靠道路右侧顺序行驶或推行,不得横排占道行驶或推行。
二、未满12周岁的儿童禁止在校园内骑自行车。
三、禁止骑车带人(骑车带学龄前儿童除外,但须注意安全)。
四、禁止骑快车,双手撒把或手中持物骑车。
五、禁止扶肩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
六、禁止抢行猛拐,转弯时要环顾左右,伸手示意。
七、禁止在道路上练习骑车。
八、禁止机件失灵车上道,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应齐全有效。
九、骑车或推车载物应符合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他人安全。
十、应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顺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七条 行人管理
行人应靠道路右侧行走。
二、禁止在道路上进行追逐打闹或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三、禁止行人横排占路行走,注意避让各种车辆。
第八条 道路管理
设置规范的道路交通标志和路线指示牌。
二、禁止在道路或便道上堆放物料或有碍机动车行驶的障碍物。
三、人行道或机动车道上的井盖应完好安全,破损或丢失时应及时补换,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四、现场施工妨碍道路通行时,必须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设照明告示标志。
第九条 交通事故处理
一、校内发生交通事故,武保处应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迅速抢救伤者,勘验事故现场,必要时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协助,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二、武保处根据勘验结果及相关证据,依据有关法律和本规定综合分析,确定当事人责任范围。
三、外来机动车未经允许进入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该机动车方负全部责任。
四、对校内发生的一般交通事故,由武保处调解处理(调解期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调解无效或协议生效后有关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五、当事人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进入校园内的车辆因违章行为损坏学校公共设施的,应当修复或折价赔偿。
七、对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武保处根据责任大小,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武保处负责解释。